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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地申辦項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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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異地申辦項目

法源依據:

壹、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:

  戶籍登記之申請,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 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,其登記得向
 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
 

貳、依戶籍法第61條規定
 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、補領、換領及全面換領,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一、初領、補領或全面換領: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  二、換領: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,向各該
  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;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,得向任一
  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 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公報者,得向
 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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