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地申辦項目
法源依據:
壹、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:
戶籍登記之申請,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,其登記得向
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
貳、依戶籍法第61條規定:
國民身分證之初領、補領、換領及全面換領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初領、補領或全面換領: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二、換領: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,向各該
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;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,得向任一
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公報者,得向
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