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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已於96年8月30日發函請各戶政事務所針對已領有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」發給「回復名譽證書」之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,可持憑該證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受難者戶籍資料載明記事:「因二二八事件名譽受損x年x月x日憑回復名譽證書回復名譽x年x月x日註記」。
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名譽受損者,可於戶籍資料上加註回復名譽記事,欲註記者,請攜帶「國民身分證」及「回復名譽證書」向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」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