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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受理結婚登記
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本所將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
※申請人:雙方當事人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。 ※應備證件: 1、結婚書約(包括證人2人簽章)、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1張(新式身分證規格)。 2、預約電話:(03) 950-1841